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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企业认定如何申请?申报高企的条件

最后更新:2023-12-04 20:34      发布商家:济南信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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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服务: 济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品 牌: 高新申报时间
商 家: 济南信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型 号: 济宁高新技术企业
规 格: 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单 价: 2000.00元/个 询价
最小起订量: 2 个
供货总量: 101010 个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1 天内发货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济宁高新企业认定如何申请?申报高企的条件

一、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一)认定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2);(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必须包含附注(附注中的管理费用应列明细)。(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组织认定(1)审查及认定。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①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重点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以及主要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重点领域》等,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件4),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②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5.公示及颁发**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认定机构应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无异议的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二)复审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等专项审计报告。复审时应重点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三)申请享受税收政策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四)复核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对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累计总额与同期累计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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