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撑结构将在除雾除尘器位置处占用吸收塔(9)m2的横截面,占用面积包括主支撑梁、除雾除尘器模块T形支撑(如有)及环吸收塔的除雾除尘器支撑托架等。除雾除尘器叶片应当能承受200kg/m2的维修人员及设备活荷载,以及任何除雾除尘器结垢或堵塞的引起的荷载,而不发生过度变形或除雾除尘器失效。除雾除尘器应能承受的设计集中载荷为140 kg (300mm×300mm)。每级除雾除尘器应能承受的压力为其5倍设计压降和250 kg/m2的均布载荷中的大值,除雾除尘器应能工作于吸收塔中的化学及温度环境,除雾除尘器叶片应能承受定期的人工高压冲洗而不发生损坏或失效。
所有的除雾除尘器材料应为含有1822%玻璃纤维的增强聚丙烯材料,并加有阻燃化学添加剂达到UL94-VO的防火要求。
投标人应对除雾除尘器支撑结构(包括除雾除尘器冲洗水系统支撑结构)强度、刚度及其防腐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投标人应提出除雾除尘器周边与吸收塔内壁间距的密封措施,确保烟气不从此处泄漏。
4.2 性能与保证值(入口含尘量30mg/m³在100%BMCR工况下出口5mg/m³)
除雾除尘器应能满足下列性能保证。除雾除尘器的这些性能保证将成为FGD系统性能保证的组成部分。
4.2.1去除率
大于等于20微米的雾滴去除率 ≥99%。
4.2.2 烟气出口颗粒含量
除雾除尘器<10mg/Nm3(干基,6%O2)。
4.2.3烟气出口液体含量
出口烟气中雾滴含量不超过50mg/Nm3(干基,6%O2),基准如下:
A、不含酸雾及冷凝液;
B、一级除雾除尘器*大冲洗强度不超过(0.88)l/min·m2;
C、出口雾滴含量为截面和时间的平均值;
D、整个截面内烟气流速应均匀(*大偏差为±25%RMS) ,并不得有任何部分的烟气流速超过除雾除尘器的二次夹带流速;
E、除雾除尘器应维持在清洁条件下;
F、雾滴含量的检测方法应得到招标人的认可。
4.2.4 压降
在设计条件下,除雾除尘器冲洗强度均匀(不超过(0.6)l/min·m2)的情况下,整套除雾除尘器压降不应超过__450__Pa。
4.2.5运行压降增幅
在保证期内,烟气通过除雾除尘器系统时的压降增幅不得大于完全清洁情况下除雾除尘器压降的20%。将采用在线测压设备测量除雾除尘器压降。
4.2.6 冲洗水耗量
在设计条件下,系统满负荷连续运行时:除雾除尘器连续运行的冲洗水量≤ 2.52m3/h,瞬时*大冲洗水量≤ 75.6 m3/h。
4.2.7 温度
当工作环境温度≤ 65 ℃时,整套除雾除尘器系统能够长期连续安全稳定运行,各项结构、性能指标满足本技术规范书设计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当工作环境温度≤ 100 ℃时,整套除雾除尘器系统能够安全稳定运行不少于20分钟而不产生损伤。
5 质量保证与质量文件5.1所有除雾除尘器的主要零部件按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功能检查和试验,以保证设计和结构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5.2投标人应提供所有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保**和/或复检试验报告。采用材料的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及内在质量必须符合图纸及技术文件的规定,并充分考虑耐腐蚀性能。
5.3投标人应提供除雾除尘器支撑结构(包括冲洗系统支撑结构)强度及刚度计算书。
5.4投标人应在设备出厂发运的同时提供有关质量保证的各项质量文件和技术文件。这些文件至少包括:
1) 产品检验合格**;
2) 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合格**;
3) 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报告;
4) 各项有关实验结果;
5) 安装、使用、维护手册;
6) 本体设备及附属设备总图及相关的部件图。
7) 原产地证明文件、国外制造厂质量检验证明文件、进口海关证明文件和国内制造厂复检合格文件。
5.5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设备通过该脱硫工程168调试合格并签发初步验收**之日起一年(签*终验收**),大修年限应大于5年, 整体寿命为30年。
5.6 在设备保质期内,因设备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投标人应无偿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招标人的经济损失。